各学院: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根据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及国家下发的最新困难学生类别,于10月在我校开展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认定工作机制,落实认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二、认定对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政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以下十三类:
(一)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二)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三)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
(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五)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六)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七)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八)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九)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人子女;
(十)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十一)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十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
(十三)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三、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每学年新生录取后,学校随入学通知书向新生发放《确认表》或《申请表》。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1、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十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告知学生,指导学生填写《确认表》,不在国家下发名单里的一至十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动申请并提交《确认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档次,填写《认定审批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并填写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评名单汇总表,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认定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初评名单后,要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书面提出异议材料。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书面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修正。
公示通过之后,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填写《认定审批表》中的“学院审核意见”,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审批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学校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相关认定信息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时间安排
(一)10月15日-10月17日,受理学生申请。申请学生须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确认表)》和《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如有需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不得要求学生回当地开具家困证明并签字盖章)。
(二)10月18日-10月24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提交申请的学生开展民主评议,上报评议意见,并在班级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三)10月25日-10月30日,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初评结果,确保班级公示无异议且对材料审核通过后,填写认定意见。
(四)10月31日-11月8日,学生资助中心对各学院上交的认定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对不合格材料予以返工。审核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按要求将家困生认定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相关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不得提前预设计划,不得按院、年级、班级下达指标。
(三)此次认定结果将作为本学年度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的依据。
(四)各学院须于2024年10月28日之前将《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纸质和电子)和《高校本专科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资助系统录入信息表》(电子档)提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于2024年10月31日之前将《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确认表)》和《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表》(纸质)提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上报资助中心的纸质报表均需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相关资料按年级按困难种类排序。
(五)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湖北省2024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及认定表(样表)
3、2024-2025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汇总表(含4个分表)
武汉工程科技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2024年10月14日